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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是最新版的吗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1 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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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是最新版的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这本是最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版是GB 50067-2014,但是还没有实施,到2015-08-0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版是GB 50016-2014,已经实施。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这本也是现行的。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二)拟订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四)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论证推广;(五)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第十条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关停、转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应当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工信、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十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二)将民用建筑节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和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开展,定期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在推进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四)建立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区域示范建设以及评价标识工作;(五)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六)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设备。第八条 鼓励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表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适合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集中采暖制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现有资源、技术和气候等实际,研究发展绿色建筑的重点项目。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优先应用符合国家、本省绿色建筑标准的技术。鼓励其他建筑项目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采用集中供暖制冷方式。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且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且张贴能效测评标识。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等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且向社会公布。

目前房屋建筑设计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建筑设计国家标准有许多,但主要的还是这几个,你可以看看标准编号:GB 50352-2005标准名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状态:现行英文标题: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替代情况:替代JGJ 37-1987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容简介: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22973.html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50352-2005.PDF标准编号:GB 50189-2005标准名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状态:现行英文标题: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替代情况:GB 50189-1993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22417.html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50189-20051.pdf标准编号:GB 50057-1994标准名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标准状态:现行英文标题: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替代情况:GBJ 57-1983实施日期:1994-11-01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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