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展览、演出、比赛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有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社会群众监督举报等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具备相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对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在货站、屠宰场(厂、点)、动物及动物产品仓储、交易市场等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工作所需的场所和工作台等设施。第十条 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在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处动物检疫申报点,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第十一条 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第十二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三条 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动物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购销业户台账,开展防疫技术培训,指导购销业户建立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收购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前应当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运输。第十五条 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从省内其他各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引进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检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动物屠宰场(厂、点)场所设置及其他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医主管部门不予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提供场所。第十八条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过程中,不得宰杀、出售、抛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丢弃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以及污染物品。
运输途中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动物的排泄物、垫料、包装物以及其他污染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卸载、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员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国内外标准组织及标准代号
国内标准组织
BB 包装行业标准
BJG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CB 船舶行业标准
CCEC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
CECS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J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J 建设行业标准
CNS 台湾标准
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方标准/地震行业标准
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
DE 地质仪器标准
DG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DJ 电力建设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EO 电子
FJ 纺织工业部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GA 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B 中国国家标准
GBZ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JB 中国国家军用标准
GSM 全球移动通讯系统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GZB 国家职业标准
HB 航空工业行业标准
HG 化工行业标准
HJ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 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J 建筑工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JJ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JJF 计量检定规程
JJG 计量检定规程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 交通行业标准
JTJ 交通行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LS 粮食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 轻工行业标准
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D 水利电力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 电子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N 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Y 石油行业标准
SZ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SZJG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TB 铁道运输行业标准
TD 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Y 体育行业标准
WB 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
WJ 兵工民品行业标准
WM 外经贸行业标准
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C 烟草行业标准
YD 邮电通信行业标准
YS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Y 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ZB 专业标准
国外标准组织
ANS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
ASTM 美国材料和实验协会标准
BS英国标准协会标准
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
CECC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规范
DIN 德国标准
EN欧洲标准
EIA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标准
ETSI 欧洲电信标准学会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EE 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JIS 日本工业标准
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
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在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其损失及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在饲养环节,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扑杀补贴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动物检疫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
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物卫生监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五、动物检疫员在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到随宰随检。屠宰场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 六、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七、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牲畜运载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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