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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2021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3-14 05:06:4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以及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市场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银川市旅游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文化特色,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宣传、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新业态的培育发展和奖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统筹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域并予以公布。

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设施,应当保持与景区风貌和谐统一。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及其基础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网络,应当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旅游集散服务信息查询等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开通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和旅游专用交通线路。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并利用机场、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者相对集中场所的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媒体宣传本地旅游文化、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及旅游节庆活动等。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培育跨地区的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资源共享。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家庭旅馆、乡村客栈、旅游宿营地、自驾车营地等旅游经营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品牌化发展。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修订。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建立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和引导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通讯服务设施,确定旅游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旅游者承载量控制指标,并建立预警机制。

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咨询、救助和投诉电话。

旅游景区(点)应当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点准予审批规定:

(一)城市街道、巷道、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居民小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不受间距限制;居民小区内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为营业房和居民楼一层。

(三)机场内部航站楼、候客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候客厅内按照每5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行政村村部周边有营业房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每个自然村(组、队、社)设置一个零售点,常住人口500人以上自然村(组、队、社)增加一个零售点,自然村(组、队、社)最多设置二个零售点。

(六)在国营灵武农场二站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国营灵武农场一站、三站、四站参照自然村设置零售点。

(七)各类综合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产业园区等具有封闭或相对封闭空间的,市场外围营业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八)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的零售点布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星级要求符合三星级标准以上

2.可同时容纳300人就餐

3.能容纳10人以上的包厢不少于20个。

(九)公寓楼、写字楼内零售点的设置仅适用于一层,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每栋设置一个零售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项餐饮住宿、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

(十)旅游景区外部售票区或游客集散中心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一)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气)站,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最多设置两个零售点。

(十三)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调味品、冷鲜肉、床上用品、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等,零售点布局总数量不超过辖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持证户总数的2%。

符合前款规定的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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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综合要求指标所能完成与达到程度的认定和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价30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其中,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为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八条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建造优质工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等,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设备和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每年四月底前统一办理监督注册登记。

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生产厂家不得生产。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时,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文;

(二)建设工程合同(副本);

(三)监理合同(副本);

(四)报建手续;

(五)工程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图纸;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后,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于15日内制定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并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计划应突出工程的难点和关键部位,确定必监项目。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重点是在核查生产厂家资质等级、质保体系、生产工艺、检测手段、原材料及构件质量。

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4修正)

2010年底,银川佳境新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手合作,打造了E都市---银川,项目耗时6个月,通过信息数据搜集,实地测绘,项目已经测试上线。项目主要以推广服务为指引方向稳步向前发展。通过三维实景模拟的表现方式,E都市网站无缝集成了城市电子地图、三维电子黄页、生活资讯、电子政务、 同城电子商务、同城交友、虚拟社区等服务内容。该平台是以一种全新的人性化WEB界面表现,为城市百姓的生活、工作、旅游、出行参考、网上办事、网上创业等活动提供便捷的解决方案;为城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商家企业提供面向市民宣传互动的快速通道,从而更方便地实现电子政务、地图查询、黄页查询、电子商务、推广宣传等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

2004年11月,阿拉丁在全球创造性地提出三维仿真城市的概念,并推出全球首个三维仿真网络城市-E都市杭 州。公司从创办之日起,凭借全球领先的三维仿真技术和工艺、一流的创业团队和文化、巨额的风险资本注入, 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截至2007年8月拥有城市分站60余个,业务覆盖全国主要中等规模以上城市。作为微软公司 最新操作系统VISTA的典型应用案例伙伴,E都市于2005年被评为中国互联网十大创新项目,2006年被美国最权威 的投资杂志《Red Herring》(红鲱鱼)选为亚洲最具投资潜力的100家公司之一。2007年8月,E都市凭借直观、 新颖、实用等众多优点在备受各方关注的《Businese 2.0》新一轮评选脱颖而出,荣获"最佳非美国web 2.0网站 "嘉奖。

E都市的建立和发展,开拓了全球WEBGIS行业应用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催生了一个新的技术领域,E都市模式已经成为事实的行业标准。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虚拟仿真电子地图,E都市为普通人提供最优秀的电子地图和本地搜索服务;为众多商家提供出了企业标注、地图广告、定位广告、商务地图、API地图租赁等多种产品服务;同时为3000多家合作网站提供了优质的三维位置地理信息服务。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因生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采购、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质检、发改委、供销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运输的审查批准工作。第五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储存重要物资仓库周围200米区域内;

(二)山林、绿化林带、苗圃、草坪内;

(三)列为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200米内;

(四)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在车站、机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公共交通路口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 下列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及国家法定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除外);

(二)学校、科研单位、党政机关,在上课(办公)期间。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和区域;

(三)其他有碍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严禁生产、经营和燃放下列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

(一)容易引发火灾的品种;

(二)火药量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品种;

(三)燃放后不能控制方向的品种;

(四)燃放后造成严重污染的品种;

(五)质量不合格的品种。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行专营,统一组织安排。第十一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烟花爆竹实行专库储存,安排专人管理,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春节前后,经审核批准的临时销售网点,销售期过后,应当及时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批发单位集中保管。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网点每年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定点。经批准的批发网点和零售网点,应持烟花爆竹批发和销售许可证到专营单位进货。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专人销售。在经营过程中,要宣传有关的安全燃放知识,制定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严格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专营检封制度。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每个包装箱上须有自治区有关部门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批发、销售无检封条的商品。在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主动向检查人员出示销售证件、进货发票等依据。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十五条 非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处以其监护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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