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标准
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但关键的是企业应该将相关标准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使之成为自己信息化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业的标准可以用来指导企业业务架构的形成或改造,传统企业在向现代企业迈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适当的变动和调整。例如,根据业界标准对企业流程进行再造,使企业的业务和信息化能够更有效互动,就是一个可以用行业标准推动企业业务架构的典型例子。
意义
企业级的标准信息化模型是信息化能否持续发展的很重要一步。如果没有标准化的信息模型,各个应用系统自行其是,使得系统之间完全没有共同语言,从而形成无法消除的信息孤岛。标准信息化模型与行业标准的融合,决定了企业信息化系统与外部系统的互联性。在标准信息化模型的指导之下,各个应用系统充分考虑信息的共性,再结合应用系统自身的重点和特性,形成一个既满足标准,又有自身特点的应用系统。
合理的集成架构可以使得信息化系统不受限于某一个单一的标准体系或某一个单一的技术体系。集成技术也可以用来解决因标准演进所带来的融合问题,从而避免或降低了因为标准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问题。标准的使用也可以用来提高系统的可管理性,从而降低信息化系统的拥有成本。因此,企业信息化标准就是在企业级架构的层面结合业界的技术和业务标准,形成适合于企业自己的标准,而不是简单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堆砌。
什么是信息化标准化?信息化标准化体系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以房地产行业来说,房地产信息标准化具重要意义
房地产是建设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由于政府积极鼓励和倡导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现了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营销管理、社区物业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已在许多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中使用。
重要意义
标准化工作是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是信息系统开发成功和得以推广应用的关键之一,因此,加强信息标准化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标准化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特别是我国进入WTO以后,在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环境下,房地产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房地产企业的产品与服务能否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与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标准化程度关系密切。所以,为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形势和满足国际信息交换的需要,信息化建设时要注意采用国际标准,对需要自定的信息标准,要注意与国际标准接轨。
2、标准化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统一、规范和科学的标准体系,是实现全国范围及城市各部门之间房地产业务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和对接的前提,可以使房地产信息化高质量、秩序化的运行和实现数据的高效、准确的传输以及应用。房地产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建立,可以从整体到局部全程指导房地产业务数字化工程的开展和实施;可以保证房地产各业务应用系统在各层面和各环境下能够进行正确的数据交换,实现数据共享和对接。标准规范贯穿整个数字化工程,是数字化工程实施的准绳。
3、标准化有利于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
目前,房地产行业在信息化建设已经有了相当投入,开发完成一定数量的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部分系统和软件达到了较先进的水平,但低水平、重复性开发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不但造成资源的很大浪费,而且严重地阻碍了信息化进程的发展。 造成信息系统和软件重复开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标准化,导致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移植和推广的困难。所以,在信息化建设中必须重视和加强标准化工作,建全和完善信息系统、数据与信息以及应用软件的标准和规范,以提高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可重复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加快整个行业的信息化进程。
4、标准化有利于房地产信息的共建共享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由于国内信息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信息化建设中缺乏统一的信息规范与标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不同信息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交流和实现信息共享,产生了数据和信息重复采集和输入的现象,这不但增加了额外的数据和信息登录工作量,而且容易产生数据不一致性,严重地制约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遵循国际信息标准,并以其为基础制定信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现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标准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5、标准化有利于提高应用系统开发质量
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信息系统和规模越大,促使信息系统或软件开发由以前手工作坊的工作方式向集体协作开发方式转移。在集体协作的开发模式下,由于开发人员之间存在着工作的习惯、能力、方法和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如果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规范来加以约束,开发出的信息系统或应用软件必定漏洞百出甚至无法集成。所以,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统一的软件工程设计规范,实现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以提高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易维护性。
主要内容
1、信息指标体系标准化
信息指标体系是指房地产行业内所有信息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所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和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它应具有目标性、集合性、可分解性、相关性、适应性和整体性等特征。在管理层次和管理部门众多的情况下,只有统一和规范指标体系,才能使各系统、各行业和各个层次开发和实施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数据和信息的兼容与共享。因此,建立科学的、实用的、完善的信息指标体系结构是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2、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
房地产行业数据分类编码标准化是房地产业务信息系统交换和建设的前提,是信息系统运行的保证。信息的分类与取值是否科学和合理直接关系到信息处理、检索和传输的自动化水平与效率,信息代码是否规范和标准影响和决定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等性能。因此,信息分类必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和综合性等基本原则,要遵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原则,建立适合和满足本行业需要的信息编码体系和标准。
3、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
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主要指在系统开发中遵守统一的系统设计规范、程序开发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系统设计规范定字段、数据库、程序和文档的命名规则和编制方法,应用程序界面的标准和风格等。程序开发规范对应用程序进行模块划分、标准程序流程的编写、对象或变量命名、数据校验及出错处理等过程和方法作出规定。
项目管理规范规定项目组中各类开发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开发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处理规范和修改规则,文档的编写维护,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软件工程的设计规范,实现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
4、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化
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化对信息系统内部和信息系统之间各种接口方式以及信息系统输入和输出的格式制定规范和标准,包括网络的互联标准和通信协议、异种数据库的数据交换格式,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转换方式,报表文件格式和统计口径标准化,数据文件传送标准化等。信息系统的质量与接口的标准化密切相关,接口标准化是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一环。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信息化标准化是围绕城市信息化各项建设事业,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地方实用性标准规范和标准体系,推进信息化应用工程立项、实施、验收及重要信息技术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认证,促进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水平地开展城市信息化建设的标准技术服务过程,也是城市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化标准化最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外表的信息系统开发;第二个层面是标准体系建设,这是信息系统能够持续、深入发展所必须的支撑;第三个层面是标准化组织机构的职责到位、发挥作用,这是标准体系能够完善和贯彻所必须的保障。
不了解企业信息化标准化的作用,仅仅把企业信息化当作是一次性系统开发的工程行为,就会局限于第一个层面;不了解标准化组织机构的作用,仅仅把企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当作是一次突击性的工作,就会局限于第二个层面。 因此,企业信息化建设如果仅仅孤立地从某个问题、某个层面着眼,盲目地赶国外的ERP、CIO等时髦的概念,虽然短期内见效快,终归是扬汤止沸。只有第三个层面的标准化组织机构发挥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信息化的问题,从而发挥信息化的后发优势,走在别人的前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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